曾是绑架集团首脑、十大枪击要犯、人称「恶龙」的张锡铭,2008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确定后,在台南监狱服刑;张提出28次声请假释全遭驳回,改打行政诉讼,法院认定矫正署竟仍沿用2018年函询检方却未获回复的旧资料,处分有瑕疵,判决撤销处分及复审决定。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张锡铭于1995至2005年犯杀人、掳人勒赎、枪砲等罪,在台南监狱执行期间多次声请假释;监狱2024年2月再次提报张的假释案,矫正署同年3月不予许可,张不服,提起复审遭驳回,张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锡铭主张,他服刑近20年,执行期间无任何违规,获有18次奖励,就法务部规定公告「受刑人假释审核评估量表」各面向审酌评估达83分,已属执行无期徒刑者最高等级别;矫正署仅以他过往犯行即否决假释案,违反正当程序,且有基于错误事实认定违法,处分当然无效。
张指出,与他同时提报假释审查者多达139名,审查委员如何能在短时间内作成适法裁量,显基于不完全、不正确资讯,仓促且恣意裁量,裁量显属违法;他先位声明复审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矫正署应作成准予假释之行政处分,备位声明原处分违法、原处分无效。
矫正署答辩,依据监狱行刑法,立法者认为许可假释与否乃行政机关职权决定,张所指假释量表等级仅为参考资料之一,并非据此即应许可假释;考量张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行情节非轻,多数案件无和解或赔偿相关纪录,犯后态度非佳,其再犯风险偏高,原处分于法无违。
法院认为,当时假释审查会议待审查受刑人多达139名,张锡铭假释书面审查资料高达5、600页,委员是否已充分审酌受刑人犯行情节、在监行状、犯罪纪录、教化矫治处遇成效、对犯罪行为实际赔偿或规划、被害人或其遗属陈述意见等法定假释应审查事项,令人存疑。
法院指出,台南监狱受刑人报请假释报告表其中「被害人或其遗属之陈述意见」栏记载,被害人意见于2018年函询台南地检,尚未函复;显见并无被害人遗属陈述意见资料,监狱从未再发函或调查,矫正署亦未通知补正即迳为决定,即有基于不完全资讯而作成行政处分瑕疵。
另外,张主张在监表现优异,有部分案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但矫正署处分理由中并未说明为何不采纳有利于张的事证,违反行政程序法应同时注意当事人有利与不利情形规定。
法院审酌,矫正署处分有基于不完整资讯及未斟酌注意对张有利事项等瑕疵,复审决定未予纠正,原处分及复审决定应予撤销;至于准予假释行政处分,乃行政机关职权决定,此部分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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