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劳基法》规定,劳工加班,雇主应给加班费,且在劳工同意情况下,才可以改为补休。换言之,劳工加班要给加班费或者补休。根据劳动部调查,过去一年加班的劳工中,有11.9%劳工没有领到加班费或换取补休。
劳动部调查指出,劳工近一年加班均有领到加班费或换取补休占88.1%,但曾经没有领到加班费或换取补休占11.9%。劳工没有领到加班费、或换补休,原因包括:「忘记或懒得申请」、「不想被认为工作无效率而不申请」、「因同事皆没人申请,所以自己也不申请」、「虽有补休,因工作多无法补休」、「被告知是责任制、不可申请」、「害怕影响考绩、升迁或解雇而不敢申请」、「加班已超过公司规定限额」、「公司不给加班费也不补休」等等。
按行业别观察,以其他服务业曾没有领到加班费或换取补休比率为21.8%最高,其次为出版影音及资通讯业之20.3%,不动产业的20.2%居第三。
调查显示,对于劳工加班,公司给付方式以「一律给付加班费」占四成二居多,其次为「可选择加班费或补休」占39.3%,「一律给予补休」占8.5%。
按员工规模别观察,49人以下各规模层事业单位以「一律给付加班费」比率最高,介于48%至51%;50人以上各规模层则以「可选择加班费或补休」比率最高,介于41%至52%。例如,500人以上公司,一律给加班费比率为34.8%,可选择加班费或补休占51.5%。
按行业别来看,「一律给付加班费」占比以支援服务业之56.8%最高,其次为制造业54.6%、营建工程业54%。「可选择加班费或补休」以电力及燃气供应业之79.7%最高;「一律给予补休」以教育业之32%最高,其次为其他服务业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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