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消费争议层出不穷,交通部今天公告邮轮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约,明订邮轮公司导致的航程延误、变更等,消费者可以按日请求赔偿等。
交通部今天公告「邮轮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其中明确规范业者应完整揭露契约重要事项,包括审阅期间、航程内容、服务项目、费用及缴费时期等重要资讯,提升资讯的透明化,同时规范航程开始前,如旅客因故不能参加,得变更由第三人参加,邮轮公司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另外,除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之事由外,邮轮公司不得任意变更航程,如有任意变更,则应依规范退费赔偿机制办理。
根据公告内容,明订业者不得记载邮轮船票的航程、价格、餐饮等服务内容「仅供参考」;不得记载邮轮公司对旅客所负义务,排除原刊登广告、宣传文件、说明会的说明内容、邮轮船票服务项目内容及航程表;不得记载排除旅客任意解除、终止契约的权利。
明订不得记载以其他方式变相或额外收取约定邮轮船票服务费用;不得记载邮轮公司免除或减轻依消费者保护法、民法、契约所载或其他相关法规规定应履行义务;不得记载其他违反诚信原则或平等互惠原则等不利旅客约定。
根据定型化契约,若旅客于航程开始前任意解除契约,需依通知时间收取退票费用,若退票时间为90天前需支付10%费用;60天至89天应支付20%费用;32日至59日应支付60%费用;16日至30日应支付80%费用;15日内则支付100%费用。
若因可归责于邮轮公司事由,导致航程开始前取消,邮轮业者也需依通知时间按同等比例赔偿旅客。
定型化契约中明订,因可归责于邮轮公司事由,导致航程延误或未依约定进行者,旅客就其浪费的时间,得按日请求赔偿;每日赔偿金额,以邮轮船票服务费用总额除以航程日数计算,5小时以上未满1日者,以1日计算。
因可归责于邮轮公司事由,导致未达成约定邮轮船票服务项目内容,邮轮公司应退还旅客差额,旅客得请求邮轮公司赔偿差额2倍赔偿金额;因邮轮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旅客得要求2倍至5倍赔偿金额。
交通部航港局表示,已拟定邮轮联合访查计划,将会同交通部观光署、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与疾病管制署,针对消费保护措施、船舶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等事项办理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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