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陈男处理祖父遗产,却因祖父近百年前曾收养一名养女阿春(化名),收养关系是否延续至今,影响遗产继承人及应继分,只好告上法院。新竹地院翻查日治时期户籍资料,确认阿春1930年已登记成为养女,且从未终止收养,判收养关系存在。
陈男主张,祖父于1930年(昭和5年)9月收养阿春,依户籍资料记载,之后并没有终止收养的纪录。祖父死亡后留下不动产,如今家族要办理继承登记,必须先确认继承人范围,因此提告请求法院确认祖父与阿春间的收养关系存在。
法院调阅相关户籍资料发现,阿春1921年曾先被另一家庭收养为养女;到了1930年9月,她成为陈男祖父的养女,并改从养父姓氏。1939年12月,阿春与他人结婚后冠夫姓,台湾光复后则登记为后来户籍所使用的姓名。
争议在于阿春光复后的户籍资料中,并没有记载陈男祖父的姓名,也让这段日治时期建立的收养关系是否仍存在产生疑义。
法官指出,日治时期台湾发生的亲属关系,应依当时台湾习惯判断,不适用现行民法亲属编;日治时期的户口调查簿属日本政府制作的公文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登记内容具有相当证据力。
法院进一步比对日治时期至光复后的连贯户籍资料,均没有发现陈男祖父与阿春终止收养的纪录。至于光复后户籍未记载养父,法官认为,实务上日治时期已办理的收养关系,在光复后重新办理户籍调查时,曾有收养资料漏未转载的情形,不能只因光复后户籍缺少养父姓名,就认定原有收养关系已经终止。
新竹地院因此认定,祖父与阿春自1930年成立收养关系后,没有证据显示曾经终止,判决确认两人收养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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