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年轻男女未婚生子无力扶养,原生家庭也帮不上忙,透过励馨社福基金会媒合,去年9月与结婚12年,丈夫为律师、妻子有稳定职业的夫妻签订收养契约书。孩子与养父母生活近1年后,收养人向法院声请认可,法官认收养符合被收养人最佳利益裁准。
基隆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裁定指出,励馨基金会媒合出具收出养评估报告中,提及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生育时都年纪尚轻,双方生活经济及伴侣关系不稳定,无余力给孩子长期的照顾承诺及稳定的成长环境。生母原生家庭无意愿养育照顾,生父则考量原生家庭环境功能不利孩子成长,讨论后决定出养。
基金会评估,生父母能稳定配合出养程序,维持联系与参与,出养童已进入收养家庭共同生活,适应情形稳定,生活照顾完善,并已建立情感依附关系。以儿童最佳利益为原则,评估有出养之必要性。
基金会也认为收养人为合适对象,因为夫妻历经不孕,对孩子是否有血缘关系不在意,也想透过收养满足成为父母的期待,收养意愿与动机一致,对于教养态度及理念也有共识,重视被收养人自主发展,也能从实际照顾经验中调整适合被收养人的照顾方式。
法官参酌声请人主张,以及基金会访视评估报告及法院调查结果,认被收养人确有出之必要性。收养人夫妻的丈夫为律师,妻子为法律事务所经理兼财团法人专案部主任,具有提供稳定生活环境给被收养人的能力。
法官认为,收养人夫妻婚姻关系稳定,对照顾被收养人也有明确的分工及管教方式,可给被收养人完整家庭生活及妥适照顾。被收养人去年9月29日即与收养人共同生活,收养人将被收养人视若己出,已建立稳定依附情感,试养情形良好,收养应符合被收养人最佳利益,依法应予认可,并追溯自签订收养书面契约时,让彼此身分及权利义务名实相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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