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梁姓女子网路购物却两度不取货,店家火大报警提告,但法官判她无罪。示意图。(资料照)
梁姓女子上网购物,店家把商品寄到便利商店,梁女未取货遭退,店家通知梁女,梁女要求店家再寄一次,但商品到货后,梁女又不去取货,店家自认被耍怒提告,法官认为梁女虽有可议之处,但不能因为没有按时取货,就认定她存有损害商家的意图,因此判她无罪。
判决指出,去年2月底,梁姓女子向新竹某家居卖场官网下订3千多元商品,店家把商品寄到前金区某便利商店,但取货期限到期,梁女却未现身取货,商品被退回新竹后,店家通知梁女,梁女道歉,说自己没有注意到收货通知,要求店家再把商品寄到三民区某便利商店。
店家二次寄出商品后,梁女还是没去取货,商品再度被退货,店家火大,认为梁女耍人,害他们平台损失两次运费及整理货物时寄送的人力成本,报警提告毁弃损坏罪中的「以诈术致人损害财产罪」。
高雄地方法院审理时,梁女否认故意不去取货,辩称自己没有收到取货通知,不是故意耍人,并拿出自己和店家的对话纪录佐证;法官检视双方对话纪录,确认梁女第一次没去取货时,曾跟商家解释自己很少注意EMAIL,才会疏忽到货通知。
法官认为,现今社会网路交易频繁,消费者变更初衷不愿购买、临时取消或因疏忽未及取货之事并非罕见,也是经营者或业者需事先衡酌的必要成本,不能仅因消费者事后未按时取货,于下订购买商品时或再次请求重新寄送商品时,就认为主观上存有损害商家的意图,因此认定不构成毁弃损坏罪,判梁女无罪,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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