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院审理,认陈男等4人未达妨害自由之程度,但有强迫告诉人行无义务之事,依妨害自由未遂罪,判处4人25日至40日不等之拘役。(资料照)
苗栗县陈姓男子怀疑妻子外遇,找来征信社跟踪、埋伏,抓准妻子与其他男子同车于头屋乡一处公园停车场,上前「抓猴」,结果发现,妻子与对方在车内吃午餐,妻子忍受不了离婚,并告陈男及3名征信社人员涉犯妨害自由,苗栗地院审理,认陈男等4人未达妨害自由之程度,依未遂罪各判处25日到40日之拘役。
判决指出,陈男与前妻于2023年1月间协议离婚,但双方离婚前,陈男因怀疑前妻有外遇,委托简姓、张姓征信社人员,进行调查与搜证,简员则另找来邱姓男子协助。
陈男与简、张、邱3人,于2023年8月13日中午12点许,抓准陈男前妻搭乘对方汽车到头屋乡一处公园停车场停车,并观察2人移往后座后,分开2辆汽车停放于对方汽车后方停车格及右侧,随即下车拍打对方车窗及拉车门把,同时手持录影要2人下车。
过程中,简姓征信社人员拉开对方汽车右后车门,但被陈男前妻关上门;之后,陈男前妻下车与陈男理论后,与同车男子开车离去。
前妻不满受陈男与征信社人员如此对待,且对方当下还直指她在车上乱搞、对不起陈男,但当时2人只是在车内吃午餐,怒告陈男等4人涉犯妨害自由。
经法院勘验相关影像后,认陈男等4人行为未达妨害自由之程度,但有强迫告诉人等下车沟通行无义务之事,依妨害自由未遂罪,判处4人25日至40日不等之拘役,如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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