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团车手遭检方求刑1年半,新竹法官重判3年半。(记者蔡彰盛摄)
有多次诈欺前科的20岁男子刘晋恺,当诈骗集团车手在新竹向被害人取款10万,实拿3000元酬劳,新竹检方起诉并求刑1年半以上,新竹地院认为我国诈骗集团横行、司法判决对于诈欺犯罪量刑过轻,长期为人所诟病,且排挤我国侦查、司法机关处理其他犯罪类型能量,更将助长诈欺案件发生,因此不宜轻纵,重判徒刑3年半。
法官调查,诈欺集团成员利用通讯软体LINE,骗新竹县汪男投资,汪男汇出10万元后,诈团成员再将人头帐户提款卡交给刘晋恺,由刘晋恺分别于同日在新竹县超商门市ATM,连续5次各提领2万元、共计10万元。
刘晋恺再依指示,将赃款中9万7000元放在指定地点,由其他犯罪集团成员前往取款,以此方式掩饰、隐匿诈骗所得去向与所在,刘晋恺则取得3000元报酬。
检方起诉时,建请法官审酌刘男并非无谋生能力之人,却不思以正途赚取所需,为贪图轻松得手不法利益,而加入诈欺集团当起车手,使诈团成员得以隐匿真实身分,减少遭查获风险,助长诈欺犯罪猖獗,危害社会信赖关系及金融交易秩序,殊值谴责,具体求处1年6月以上之刑,以资惩儆。
法官审酌刘男将领得的赃款上缴、制造金流断点,价值观念偏差,危害社会治安,掩饰、隐匿犯罪所得来源与去向的洗钱行为,更使金流难以追溯,增加查缉难度与被害人追回犯罪所得的可能。
法官调查,刘男先前已有多次因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洗钱、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等案件经论罪科刑纪录,我国诈骗集团横行、司法判决对于诈欺犯罪量刑过轻长期为人所诟病,从事诈欺成本低廉,使企图不劳而获之徒前仆后继投入,此将排挤我国侦查、司法机关处理其他犯罪类型能量,更将助长我国诈欺案件发生,若予轻纵,实非妥适。最后法官依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重判刘男3年6月,犯罪所得3000元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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