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姓男子被查获将含有三级毒品成分的粉末掺入果汁粉混合、分装成毒品咖啡包。图为毒品咖啡包示意照。(资料照)
胡姓男子被查获将三级毒品粉末掺入果汁粉混合、分装成毒品咖啡包。其辩护人称胡男仅负责调和、分装,不算制毒,争取以「持有」论;惟法官认为「物理加工式混合」也属制造环节,不能只限化学提炼,考量胡男自白犯行,依犯制造三级毒品罪,判刑4年半。
胡男与暱称「study.88」之人共谋制造三级毒品。去年7月起,由「study.88」准备含有「氯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三级毒品粉末,以丢包方式于苗栗县苑里镇租屋处交由胡男。胡男并依其指示,上网购买果汁粉,并按比例将毒品粉末与果汁粉混合,再分装成「毒品咖啡包」。
警方掌握情资追查,于今年5月19日下午4点持搜索票前往拘捕胡男到案,并当场查扣毒品咖啡包627包。胡男自白犯行,苗栗地检署依制造三级毒品罪嫌将他起诉。
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制造第三级毒品者,处7年以上徒刑;持有第三级毒品纯质净重5公克以上者,处二年以下徒刑。庭讯中,胡男辩护人主张,其当事人行为仅是调和、分装,不具化学制造行为,不应论以制毒罪。
不过,法官认为,《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所谓「制造」,指行为人利用原料或物质,加工成具成瘾性、滥用性及危害社会之毒品制品。该行为不仅包括化学提炼、合成,也涵盖纯化、加料、上色、压锭、装囊等使毒品更适于施用或贩售的加工过程。
法官指出,且近年毒品样态改变,新兴毒品多以咖啡包、糖果、饮品粉等形式出现,制造方式也由传统化学反应转为单纯混合、调和。因此,解释毒品「制造」之定义,亦应随之调整,与时俱进。
法官认为,胡男将3种第三级毒品添加一定比例果汁粉之过程,系为更便利他人购买施用,使该毒品更具有购买性,足生毒品对外扩散之抽象危险,应认所为属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所称之制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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