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清洁工被控加重窃盗罪嫌,苗栗地方法院审理,认罪证不足,判她无罪。(资料照)
苗栗县竹南镇一家电机工厂遭窃,现场除遗留电缆剪、扳手等工具,还有使用过的卫生棉,警方送验DNA为厂房清洁工陈姓女子所有,陈女被检方依加重窃盗罪嫌起诉。不过,苗栗地院审理,现场除卫生棉,另有使用过的卫生纸、喝过的宝特瓶,都是遭丢弃之物,不能够证明使用者的踪迹,且厂房监视器未能拍摄到嫌疑人较清楚身影,判决陈女无罪。
该家电机工厂于前年1月底遭窃取铜管、铜线圈及铜线等,厂方人员发现报警;警方到场采证,现场除遗留电缆剪、扳手等工具,还有使用过的卫生棉,警方送验NDA为陈女所有。陈女否认行窃,表示工厂旁边有可以放废弃物的地方,她只有在那边打扫;但检方存疑,且电缆剪、扳手属可伤人之凶器,将她依加重窃盗罪嫌起诉。
不过,法官认为,犯罪现场固然采得沾有陈女血液之卫生棉,然至多仅能证明该卫生棉曾为陈女所使用,而使用过的卫生棉衡诸常情即已丢弃,而非当然能够证明使用者之踪迹。况现场旁亦有遗留使用过之卫生纸及陈女以外之人使用过的矿泉水瓶,未能排除尚有其他人曾进入犯罪现场。
法官再阅览厂房监视器影像翻拍照,不是镜头遭掩盖,而未能摄得任何人事物,不然就是模糊,难以辨识嫌疑人之性别、特征,自难遽认该嫌疑人为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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