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嫌在加油站对面租下百坪厂房进行对中油窃油。中油求偿慢半拍,直到事发后11年8月才彭3人提出民事求偿,败诉确定。示意图。(资料照)
桃园市彭姓民营加油站站长与郭姓、林姓男子2012年组成窃油集团,在加油站对面租下百坪厂房进行对中油窃油,中油公司发现油压异常报警逮到人,彭3人被依窃盗未遂罪均轻判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但中油求偿慢半拍,直到事发后11年8月才彭3人提出民事求偿,桃园地院认为已逾请求权时效的规定,判中油败诉;中油不服上诉,高等法院今仍判中油败诉,全案确定。
检方起诉指出,彭男担任民营加油站站长,伙同郭男、林男组成窃油集团,2012年11月租用加油站对面厂房方便把风,甚至提供中油员工制服做为作案掩护之用,另雇用不知情的3名外籍移工担任粗工,挖掘地道及凿穿油管、加装安全阀,再外接油管。
中油公司职员于2012年11月21日晚间11时发现监控系统油压异常,派员厂房附近查访,终于在同年12月11日发现有人凿穿柴油油管及燃料油管并接上安全阀,并从现场遗留的烟蒂验出林男DNA,循线查获全案。
桃园地院依依「结伙3人以上窃盗未遂罪」,判彭男等3人各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9万元。
中油认为,彭男3人虽然未成功窃油,但破坏油管,使中油花费修复费用共57万8550元,2023年8月对彭男3人提出民事求偿诉讼,要求彭男3人赔偿57万8550元。
彭男等人主张,中油在2012年12月发现彭男等人窃油未成功,却直到2024年8月才提起民事求偿,已超过请求权时效。
桃园地院认为,中油于2012年12月11日发现油管被凿穿等窃油行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中油知道有损害及谁须赔偿时起算,2年间不行使会消灭,即使从有侵权行为开始起算,其请求权超过10年将消灭,中油直到2024年8月14日才提起求偿诉讼,已超过10年期间,已罹于请求权时效,判中油败诉。
中油不服上诉,高等法院采信一审判决见解,认定中油已逾请求权时效规定,彭3人依民法第197条第1项抗辩称不必赔偿,为有理由,今仍判中败诉
民法第197规定「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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