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市林姓男子刚满18岁时,陪同少女在公园饮酒后乱性,将少女拉进厕所硬上,桃园地院审理后将他判处3年6月徒刑。(记者余瑞仁摄)
桃园市林姓男子于2023年2月间刚满18岁时,骑车搭载少女找前男友,少女事后心情低落,林陪著在八德区高城公园饮酒,却酒后乱性将少女拉进厕所内,不顾少女明确拒绝且推阻抗拒仍硬上逞欲。桃园地院审理时,林男辩称未违反女方意愿,法官不采信其说词,审结依强制性交罪将林男判处3年6月徒刑。
判决指出,林男与未成年少女为朋友关系,2023年2月21日凌晨零时许,林男骑车搭载少女找前男友,后来见少女心情低落,2人前往八德区高城公园内饮酒解闷,不料酒过三巡后,林男突然强拉少女进入公园内身障厕所内,将少女压在洗手台上脱下裤子,少女当时明确表达拒绝,并出手推阻抗拒,仍遭强制性交得逞。
少女事后向友人哭诉后到医院验伤并向警方报案,桃园地检署调查后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将林男起诉。桃园地院审理时,少女证称当时林男载她去找前男友,后来载她去高城公园厕所旁板凳上饮酒,林男2度强拉她进入厕所,第一次时向她告白后随即强行脱她裤子,她推开对方后,双方继续在厕所旁椅凳坐著,接著林男第二次对她告白,她再次拒绝接受后,林男又将她强拉进厕所,用上半身压住她并脱掉她裤子,她当时哭著拒绝,并动手要推开对方,但仍遭性侵得逞。
林男庭讯时坦承双方发生性关系,但否认违反少女意愿;辩护人则指此案仅少女单一指诉,并无其他客观事证。法官审理认为,林男于警询及检方侦查时始终否认与少女发生性行为,甚至在检察官质问为何少女下体验出林男DNA时,林男还回称「不知道,可能是她在其意识不清醒的时候去弄的」,直至法院进行准备程序时,才坦承曾与少女有性行为、没有违反意愿,说词难以采信。
法官审理认为,林男仅为满足自身性欲,一时冲动对少女为强制性交犯行,恣意侵害少女性自主权,致其身心严重受创,且林男犯后始终否认犯行,迄今尚未与少女达成和解或赔偿损害,也未获得少女与家人原谅,审结依强制性交罪将林男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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