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视5名员工不满遭解雇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均败诉,高等法院判决解雇有理由,但改判华视应补足4人的工资差额及特休未休工资补偿。(记者杨国文摄)
时任华视新闻部的马姓女编辑、节目部4名电脑字幕播打员,不满被华视2019年间片面终止劳动契约,提起「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之诉,要求按月给付工资,4名电脑字幕播打员并称,华视擅自将部分字幕播打工作外包,以致4人每月工资低于基本工资,华视应给付工资差额,马女称遭2度不当减薪,请求补足工资差额,一审判5人均败诉,全案上诉;高等法院审理认为,华视解雇5人有理由,但改判潘女4人有权请求华视支付与基本工资间的工资差额及特休未休工资补偿,每人从17万6千多元至18万6千多元不等,另驳回马女之诉。可上诉。
时任华视新闻部马姓女编辑、节目部潘姓、刘姓、任姓及陈姓电脑字幕播打员主张,5人分别任职华视10多年、20多年,但华视于2019年4月22日以劳基法第11条第2款为由,片面终止劳动契约,未尽安置义务,却又新聘多名员工,违反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解雇不合法。
潘女等4名电脑字幕播打员指示,均为全职员工,工资采按件计酬,华视拒绝给付特休未休工资补偿及延长工时工资,且将部分字幕播打工作外包,以致4人每月工资低于基本工资,要求华视应给付自2016至2019年间与基本工资间的工资差额及2017、2018年间的特休未休工资补偿;另外,应给付刘女、任女2人延长工时工资。
马女主张,原本每月工资5万7千多元,华视未经她的同意,竟二度降薪,使她薪资短少共10万9千多元,应给付工资差额。
台北地院认定5人主张无理由,均判决败诉。全案上诉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审理认为,华视2012年至2018年间连年亏损,且没有未尽安置义务,违反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情事,华视依劳基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终止和5人间的劳动契约,一切合法。
不过,高院指出,潘女4人为全职员工,华视2016至2019年间未提供充分的工作,以致4人每月受领工资未达政府规定的基本工资,4人有权请求华视给付与基本工资间的工资差额,及依据劳法及华视工作规则,请求华视给付2017、2018年间特休未休工资补偿。另外,刘女2人未依华视工作规则申请加班程序,并经直属主管机关核准,故不得请求给付延长工时工资。
至于编辑马女部分,高院认为,马女于2015年度、2016年度考绩评分皆为丙等,且无考绩点数可扣,华视得依薪资管理准则予以降薪,马女请求给付工资差额,并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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