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车手收2公斤黄金上缴领5万被查获,母亲连带判赔520万元。(资料照)
年仅17岁的陈姓少年遭诈团吸收担任车手,2024年于左营高铁站收取被害人2公斤黄金及现金10余万元上缴,陈事后因他案于彰化落网,陈姓少年及法定代理人陈母遭被害人依当时黄金现值连带求偿520万元,陈母主张陈获得的报酬只有5万元,应该向诈欺集团成员求偿,桥头地院则认定陈为共同侵权行为人,陈母为其法定代理人,自应负连带赔偿之责,判母子应赔520万元。可上诉。
判决指出,蔡姓原告主张:被告陈姓少年2024年5月起,受诈欺集团成员招募,加入诈团担任面交车手之角色,蔡女遭「假投资」之方式于2024年7月8日19时20分许,在左营高铁站2号出口,交付等值于500多万元之2公斤黄金及现金10万余元共计520万元予陈,陈得手后再转交给诈欺集团上游成员,由于陈姓少年于行为时尚未成年,周女为其法定代理人,应依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遭裁定感化教育的陈姓少年坦承犯行,但辩称,「原告受骗的金钱最终不是全部归我,拿的报酬没有这么多,要赔也赔不出来」,周女也辩称,原告受骗的金钱最终不是陈全部取得,陈获得的报酬可能只有5万元,原告应该向其他诈欺集团成员求偿。
桥头地院审理,认定陈姓少年为诈团共同侵权行为人,不因是否有实际收受原告遭诈骗之钱财而异,且当时为「有识别能力之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陈母为其法定代理人,自应负连带赔偿之责,判她应连带赔520万元。
据了解,陈姓少年2024年10月,另涉新北市诈团车手收取被害人1150万元「投资」款项,获11万5千元(1%)报酬,被新北地方法院依共同诈欺取财罪,判处徒刑3年8月,被害人也可能对陈提出民事损害求偿,母子恐将再次面对另一宗巨额求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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