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NONO陈宣裕遭控利用知名度、工作机会结识6名女子性侵、猥亵共7次,一审仅认定一次强制性交未遂,判2年6月徒刑,案件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台湾高检署认为,二审以一审科刑并无违误或不当,而驳回检察官上诉部分,其理由难认有何违背法令之情事,因此决定不上诉三审。
另外,有5名被害人提告部分,由于一、二审均判NONO无罪,高检署依速审法规定,不再上诉三审,希望判决早日确定,让NONO入监服刑。
起诉指出,NONO加入艺人吴宗宪所组的「宪宪家族」后知名度提升,2008年至2013年间利用自身知名度及工作机会结识被害人,对6名女子犯下3次强制性交、2次强制猥亵、2次强制性交未遂罪。
案件侦办期间,NONO始终否认犯行,称不认识被害女子,但有2名被害人清楚描绘出NONO住家楼中楼格局;调查也发现6名被害女子互不相识,却指证遭NONO以类似手法加害,NONO嫌疑重大。
检方认定NONO为私欲犯强制猥亵、性交等罪,品行低劣,对被害女子造成莫大危害,犯后否认犯行,态度回避,无丝毫悔意,建请法院从重量刑。
不过,一审审理认为,有5名告诉人只陈述自己的部分,均未目睹陈对其他人的行为,不得互为补强的证据,且5人的叙述有瑕疵,与客观事实不符,罪证不足,判NONO无罪。
一审唯一认定有罪的,是NONO在2011年透过综艺节目认识一名女子,他向女子要电话号码后,提议开车送女子返家,却将女子载至大稻埕河滨停车场,欲性侵女子遭抵抗而未遂。这名女子事后向亲友透露自身经历,亲友在审理期间也证称,听她诉说案情时,感受到对方情绪明显不同以往,一审认为女子指述可信。
文章来源: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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