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NONO陈宣裕遭控利用知名度、工作机会结识6名女子性侵、猥亵共7次,一审仅认定一次强制性交未遂,判2年6月徒刑,案件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检方确定不上诉。不过,NONO不想入监,已经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检方起诉指出,NONO加入艺人吴宗宪所组的「宪宪家族」后知名度提升,2008年至2013年间利用自身知名度及工作机会结识被害人,对6名女子犯下3次强制性交、2次强制猥亵、2次强制性交未遂罪,建请法院从重量刑。
一审审理认为有5名告诉人叙述有瑕疵,与客观事实不符,罪证不足,判NONO无罪。唯一认定有罪的是,NONO2011年透过综艺节目认识一名女子,他向女子要电话号码后,提议开车送女子返家,却将女子载至大稻埕河滨停车场,欲性侵遭抵抗而未遂。
一审认为女子指述可信,女子担心遭舆论指点或影响事业,未声张或报警,见#MeToo运动才勇于揭露犯行,NONO在一审辩称不认识对方,还说「不知为何女子要这样说自己」,一审依强制性交未遂罪判2年6月刑。
检察官和NONO均上诉,二审审理认为,一审认定NONO只犯一罪,认事用法无违误,NONO上诉否认犯罪无理由,应予驳回。另一审也已详细审酌各项量刑事由,量处2年6月徒刑,是于法定刑范围内予以量定,没有明显滥权或失之过重的情形,检察官上诉也没有理由,仍判2年6月徒刑。
台湾高等检察署认为,二审以一审科刑并无违误或不当,而驳回检察官上诉部分,理由难认有何违背法令之情事,因此决定不上诉三审。不过,NONO不甘被判刑,正式提上诉至第三审力拚清白。
文章来源: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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