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投资人权益保障、减少券商与投资人间的借贷争议,台湾证券交易所将修正「证券商办理不限用途款项借贷业务操作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来证券商若调整不限用途借贷款项的利率或手续费率,必须「事前通知」客户,且通知期限须明确载明于借贷契约书中,新制自今年9月4日起正式实施。
现行「不限用途款项借贷」(股票借贷/质押)业务,利率与费率由各券商自行订定,虽规定利率需于营业场所揭示,且调整时尚未结清部分自调整日起按新费率计收,但过去并未强制明定调整前须提前告知,实务上偶有因资讯未即时送达而引发的计息争议。
为完备资讯揭露并保障投资人知情权,本次修正条文第七条第一项增订,利率与费率如有调整应事前通知客户,且证券商须在「不限用途款项借贷契约书」中明确载明通知期限,让投资人能及时掌握融通成本变化,预先评估资金规划。
此外,法规其余计算原则维持不变,已融通尚未结清款项仍自调整日起按新费率收付,利息则按融通之日起至清偿前一日之日数计算。新制预计9月4日上路,提醒投资人签约时留意相关通知条款,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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