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A走1600多万元悬帐 保险局重罚台寿960万 今年最大罚单
金管会今日连开两张寿险公司罚单,除了为了外价准备金迳自调整475亿而罚新光人寿240万元之外,金管会再宣布开罚台湾人寿960万元,这也是今年保险业裁罚最高金额。
保险业的裁罚是从60万至1200万,蔡火炎指出,台寿罚960万在保险业算是重罚。他指出,台寿的内部控制缺失舞弊时间长达5年,从109年5月至114年6月,且挪用金额达1600万余元等多项缺失,其中,外币有21万美元,其他为台币,目前查出有挪用94笔,挪用1653万多元,因此,依保险法第171条之1第4项规定,核处840万元罚锾,另外,台寿对于应退还予已失效外币保单无汇款帐户保户的款项,未落实应付未付款项退还之联系机制,且未积极清理,违规事实明确,显示未落实执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管理,因此再裁罚120万元罚锾,合计裁罚960万元。
保险局强调,员工舞弊案件涉及个人不法行为,但如相关情事长期未能即时发现或防杜,则显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内部牵制机制需确实检讨改善,保险局副局长蔡火炎强调,保险公司不应将类此事件单纯归咎为员工故意行为或个案疏漏,而应从公司治理及风险管理角度审慎检讨事件成因及制度面问题,并由董事会及高阶经理人切实负起督导责任。
保险局也要求,台寿要清查截至处分日止仍列于悬帐款项是否有应列入应付未付款项控管之情形,以及依责任地图,自行依违失程度议处相关违失人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具报,并就本案缺失提具改善方案。
保险局指出,台湾人寿为处理客户反映未收到已失效保单的退费事宜,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事,于114年12月1日向金管会办理员工挪用悬帐款项重大偶发事件通报。之后金管会对台湾人寿办理一般业务金检,发现该公司办理保险商品保全、复效、退费、档案管理、金融消费者保护及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等作业,核有违反保险法及洗钱防制法相关规定情事;而挪用的1635万元,由公司先补足退给客户,再向不法员工求偿。
此次台寿被裁罚的原因,包括以下理由:
1、案关退费案件退费对象均非保单关系人,且退费原因均登打为续期保费溢缴退费,但相关案件未留存付款凭证或签呈,有未确认付款凭证或签呈文件即迳予放行付款或转帐情事,加以部分覆核人员有出借帐号及密码,或有未落实覆核情事,且未依内部作业规定执行交易对象姓名检核。
2、办理悬帐清理作业,虽订有由会计部每季通知各单位清理并回复逾期理由、预计冲销日之内部规范,但对于已归属特定保单的悬帐款项,未有定期陈报机制,致有已建立的悬帐款项久未处理,另对于清理方式,如退费、转帐、入帐,亦未有相关定期检视的管控表。
3、对于退费交易后档案归档,仅规范实体文件的归档频率及保存期限,未有付款交易凭证、签呈及相关应检附文件的完整归档控管机制。另客户服务二部办理112年及113年自行查核作业,列有各项给付是否均有请款依据、是否符合内控的查核项目,但经查所留存相关查核底稿,对保户款项退费作业的建档、覆核及放行的作业流程,并未对退费凭证文件进行抽查,查核项目设计有欠完整。
其中,对于未建立相关内控制度的这块,保险局认为更严重。其中在内控制度建立缺失的部分,蔡火炎举例,像内部转帐功能,之后应该要有人覆核,但都没有,而使不法人员能够一个人就可完成转帐,另外,不用文件,就可以退费,退费完之后文件也没有人确认是否归档,因此无从确认真的是客户来申请的,可见得没有好的内控制度,即使有制度也未落实执行。
对于台寿办理保单保全处理作业及人员权限控管有未完善建立内部控制作业,保险局则认为有以下缺失,包括:
1. 办理退费时得将受款人更改为非保单关系人之特定第三人,却未建立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机制,且同一笔悬帐款项拆多次付款,亦未建立合理性及必要性之评估或管控措施。
2. 办理保单自动垫缴之帐务处理作业,对系统存在之「转帐」及「不丧失价值条款( Nonforfeiture option)」功能,员工得利用该等功能,将保户悬帐进行移转或调整保单状态为正常,却未订定相关内部控制作业规范,亦未有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机制。
3. 对于保单自动垫缴滞缴息之计收作业,承办人可未经由相当层级核可,加以系统未有控制机制,致承办人员可迳行于系统更改还款日,使滞缴息归零,并以正常保费入帐(将还款日改为与垫缴日同一天,使滞缴息归零)。
4. 办理失效保单个案融通复效或依保单条款约定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作业,客户已补缴保单价值准备金等款项,公司并完成保单复效或批注增加保险金额作业,惟客户所缴款项未同步入帐,长期挂列悬帐致遭挪用。
5. 办理取消自动垫缴作业,未落实职务分离,承办及覆核人员与原悬帐退费之承办及覆核人员相同,且书面文件未说明合理之理由,使其得以正常保费入帐并掩盖悬帐遭挪用之事实,内部牵制不足。办理悬帐清理作业,系统起案承办同时具有另一系统请款放行权限,未建立符合内部牵制原则之控管措施。
6. 对失效外币保单无汇款帐户之悬帐金额,未纳入应付未付款项退还作业之联系机制,亦未积极清理,其中案关款项并遭员工不当挪用。
保险局认为,台寿对于实务上办理退费作业及系统既有功能所衍生之作业风险,未建立相关之管控机制;加以部门间联系机制未能有效发挥功能,且未落实职务分离,致员工得以利用控管措施不足之处,挪用悬帐款项并掩盖挪用事实;另该公司于退费及悬帐清理作业有未依规定检附付款凭证或签呈、未落实执行覆核与交易对象姓名及名称检核之情形,加以对悬帐款项管控报表、退费交易文件归档等作业未臻完备,显示该公司未依内部牵制原理建立并落实相关保险商品保全、复效、收费及档案管理等之控制作业,且未落实交易对象姓名及名称检核之防制洗钱控制措施。
保险局也认为,台寿未落实交易对象姓名及名称检核部分,尚涉及违反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第8条有关金融机构对客户及交易有关对象应办理姓名及名称检核的相关规定,属一行为违反数个行政法上义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