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杨姓国中生前年耶诞节在校被郭姓少年持弹簧刀割颈身亡,郭与教唆的林姓少女一审被依杀人罪各判决9年、8年徒刑,二审改判郭12年徒刑、林女11年徒刑,案件上诉,最高法院今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杨父在工作中得知判决结果,初步表示因自己还在工作当中,不方便叙述太多,但他会以声明方式向社会大众表达心声,及揭露他所经历的一切。
他说,有预料到是这样的判决结果,如今定谳了,「我也不怕少事法了」、「我不怕他们关我了」,他会将所有一切都说出来,尤其那些法官做的事情。
杨父质问,当那两个人(指干哥、干妹)出来之后,「谁要认养他们?」他说,一审法官曾在司法院宣传影片中提及,把犯罪的少年当成「自己的下一辈」、当成自己熟悉的人,他气愤地说「那两个人出来,她敢不敢带回去教」,既然视为后辈,那就带回家教。
林女2023年12月25日至隔壁班找熟识的女同学聊天,被杨生质疑「妳又不是我们班的」要求离去,林女甩门离开后,要求郭姓干哥帮忙出气。郭持预藏弹簧刀猛刺杨的颈部、胸口多刀,杨大量失血当场失去呼吸心跳,送医经叶克膜急救仍不治,郭与林女事后被裁定收容。
检警查出郭在案发前刚离开少观所,平时与林女混迹宫庙,自称与天道盟、华山会熟识,在校内行径嚣张。检方侦结依杀人罪嫌起诉郭、林女,一审认为郭、林女适用刑法减刑,且两人于少观所分别经多次咨商、晤谈,已渐能觉察反省自身的过错。
二审合议庭由审判长谢静慧、受命法官邓钧豪、陪席法官沈君玲组成。二审指出,检察官及郭、林女仅就量刑提起上诉,犯罪事实、罪名、罪数及没收部分,并非审判范围。
二审认为,将郭、林女送请医疗机构,针对少年提出评估结果、再犯风险及具体处遇建议内容,作出少年事件处理程序审前调查报告,一审犯行事证明确,但未及审酌此份报告,考量量刑基础、处遇因子有变更,因此撤销改判。
二审综合考量郭和林女的犯行,并基于促进健全自我成长与重返社会所应考量的事由,斟酌检察官、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郭与林女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依刑法第18条第2项未成年人规定减刑,改判郭12年徒刑、林女11年徒刑。
案件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检察官当时仅针对量刑上诉二审,但上诉第三审却指摘二审判决没有厘清犯意,并非合法上诉理由,另,量刑妥适,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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