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马扬异
酒驾防制走过十余年修法重罚,成效逐步浮现,但累犯问题未解,持续成为道安未爆弹。尽管现行「禁戒」制度可在祭出刑罚同时,强制被告戒酒,但因缺乏明确指引,让戒瘾治疗陷入停滞。
去年六月,一名洪姓男子在高雄市凤山区闯红灯被警察拦下,检测酒精浓度超标,被检方依公共危险罪起诉。这不是洪男一时糊涂犯法,20多年来,他已经第12次酒驾被逮。
2024年7月,他才刚服完酒驾近一年刑期,没想到出狱不到一年,又再次酒后上路。检方评估洪男酗酒问题严重,为了避免他再犯,向法院声请实施「禁戒」,让他在入狱前接受酒瘾戒治。然而,法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显示洪男是因酒精成瘾而犯罪,最终驳回声请,只判处「惯犯」洪男1年3个月徒刑。
扣车、扣照、公布姓名⋯
仍有14%惯犯没在怕
这桩看似不起眼的案件,正凸显台湾当前酒驾防制政策漏失的一块关键拼图──酒精戒瘾治疗。
为达到「酒驾零容忍」目标,政府自2013年起,多次修正《刑法》公共危险罪、《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借由拉高刑责、扣车扣照、公布累犯姓名等,积极吓阻酒驾。
在订定严刑峻法及警方加强取缔下,2019年到2024年间,全国酒驾事故与死伤人数分别减少约二成。此外,检方侦查终结酒驾案件的被告,5年内再犯的比率也略微下降。然而,整体仍有13.8%的酒驾犯,抱著侥幸心态,酒后上路被逮2次以上。
尽管洪男是有12次黑历史的酒驾惯犯,但由于没造成事故死伤,近两次酒驾仅分别被判处一年、一年三个月徒刑,吓阻效果有限。如果没有辅以酒瘾治疗断根,出狱后他仍可能再犯,继续成为道安未爆弹。
台北市立联合医院松德院区院长黄名琪说明,酒瘾在医学上被称为「酒精使用障碍症」,是一种会不断复发的脑部疾病。当患者无法自我控制,光靠严刑峻法没用,仍需要医疗介入,才能从根本改善重复酒驾的问题。
酒精使用障碍症患者
重复酒驾机率高五倍
多年来致力推动成瘾治疗的她,为了证明戒瘾能够「预防再犯」,曾自告奋勇到台北地检署进行酒驾卫教,发放匿名问卷给被告填答。从回收的600份有效问卷中,她发现,「酒精使用障碍症患者,重复酒驾的风险,比一般人高出5倍!」
如果「酒精使用障碍」是酒驾再犯的重要风险因子,要达到「酒驾零容忍」,势必要更积极推动戒瘾治疗。
事实上,行政院也意识到这个问题。近年法务部与卫福部合作推动「缓起诉附命戒瘾治疗」,由各县市地检署与当地医疗机构合作,在侦办酒驾案件时,请被告填写简易量表,若评估被告可能有酒瘾,检方会审酌情节、再犯次数等,给予「缓起诉」处分,附带命令被告接受戒酒治疗,以治疗代替刑罚,诉求彻底断根。
黄名琪分享,她曾遇过一个病患因公司营运亏损、家庭关系不睦,成天借酒浇愁,戒酒门诊也爱来不来。直到有次酒驾被抓,透过司法转介回到诊间,开始认真戒酒,几个月后,事业跟家庭状况都大幅改善,可见透过司法推动戒瘾治疗,确实能改变酒瘾患者的人生、预防再犯。
但对照实际数字,近年缓起诉附命戒瘾治疗案件却不增反减,从2022年的377件,骤降到2025年的169件。过去3年,检方侦结的酒驾案量只减少约三成,当中被施以缓起诉附命戒瘾治疗的案件却下降逾五成。
为何这项看似能「治本」的防制工具,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曾积极推广酒瘾戒治的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林达直言,制度设计的矛盾,让这项工具难以全面推展。
「酒驾行为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喝酒,一个是开车。我们要罚的不是『喝酒』的行为,而是『喝酒后开车』。」林达分析,「当检方送被告去戒瘾治疗,解决的是他喝酒的问题,但司法的目的,其实应该是要透过惩罚,让他不要再喝酒开车。」
他进一步说明,以往检方发现被告酒驾第二次以上,经常会命令对方接受缓起诉戒瘾治疗,但这形成逻辑矛盾,「如果被告是累犯,照理说应该判得更重,现在反而因为要让他接受戒瘾治疗,给予他缓起诉,这与司法目的背道而驰。」
「罪刑不相当」,是林达与许多检察官不愿让酒驾犯缓起诉换治疗的主要原因;但其实检方的顾虑,可以从现行法规中找到解方。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当被告因为酗酒成瘾、有再犯之虞,可以由法院在执行刑之前,命令被告实施「禁戒」,也就是先入院接受戒酒治疗再服刑。
然而,翻开近4年统计,每年因为酒驾被施以禁戒的案件数,平均只有5件,相较于每年酒驾判决确定有罪人数多达2至3万人,这个数字不到0.1%。
有法可用却难落地
「禁戒」制度形同具文
「禁戒在现实上几乎不可用。」林达说明,目前落实禁戒处分存在两大障碍,除了法规实质内容不明,地检署预算也不足以因应,「当法院裁定被告实施禁戒,是要把他送进医院?或安置机构?住院治疗的经费哪里来?」现行的《刑法》或《保安处分执行法》,都没有明确规范,造成检方执行上的困难。
他举例,过去北检曾经将一个酒驾被告送进疗养院施以禁戒1年,事后院方向地检署请款,金额高达上百万元。由于禁戒属于强制治疗行为,政府理应支付相关费用,但地检署业务费不足,执行量能极有限。
事实上,高检署从2021年起,每年编列一笔「酒瘾刑事犯强制诊疗经费」,约300万到600万元,地检署执行禁戒后,可向高检署核销。但过去5年来,这笔经费执行率平均不到五成,审计部也在2022年决算报告中,要求法务部与高检署改进。
当时,高检署回复审计部,将会就禁戒执行方式、完成治疗认定标准等,订定「酒驾戒瘾治疗作业指引」。但时隔3年多,当本刊追问进度,高检署却表示,由于各地检署执行禁戒状况顺畅,至今尚未公布指引。
讽刺的是,审计部要求后,隔年这笔经费执行率更降至25%,禁戒的裁定件数也仅4至5件。高检署的回应,不但未正视审计部的改善意见,也没回应第一线检察官的执法困境。
再回到洪男的判决,当时检方起诉时,曾经因为被告多次累犯,建议法院施以禁戒,却因为无法证明被告因为酗酒而犯罪,最终被法院驳回,也凸显检方在「声请禁戒」的程序仍有精进空间。
举例来说,2025年一共有10起酒驾判决曾涉及施以禁戒的讨论,最终仅5件被裁准。10件当中,有4件由检方声请,却有3件因为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有酒瘾,遭法官驳回;唯一被裁准的案件,就是透过医学鉴定,向法院证明被告有戒瘾治疗需求。
这样的结果,让医疗端备感无奈。黄名琪感叹,「要医院开一张鉴定、证明被告有酒瘾很简单,几分钟就能完成。」但过去检方从来不曾为了声请禁戒,请她开立相关诊断证明。
从历来判决不难发现,如果检察单位能投注更多经费,明确订出指引,让第一线检察官更积极证明被告患有酒瘾,就有更多机会说服法官施以禁戒,透过司法预防这些危险驾驶再犯。
尽管近年酒驾防制初见成效,每年仍有超过100人死于酒驾事故。在「酒驾零容忍」的目标下,政府不该忽视戒瘾治疗的重要性,除了给足戒瘾经费,法务部与高检署也应尽速订定禁戒指引,避免让戒瘾推动陷入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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