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观光署预告修正相关法规,要求旅行业者保管旅游文件及缴费收据期限,由原先1年延长至3年。
交通部观光署日前预告旅行业管理规则第37条修正草案。 根据草案内容,现行规定旅行业对旅客交付文件、缴费收据及旅游契约书的保管年限为1年,但实务上旅游消费争议发生、调解、协调乃至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往往历时较久,相关佐证资料恐因逾期遭业者销毁或删除,导致影响旅客权益。
草案中表示,为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提供日后损害赔偿请求及举证必要凭据,同时配合行政罚法关于裁处权时效3年规定,以利主管机关依发展观光条例第37条规定执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事实调查及行政监督,因此将保管年限修正延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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