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轮流照顾孩子,一年下来爸爸陪182天、妈妈184天,只差2天,报税时孩子的扶养免税额到底归谁?一对离婚夫妻因113年度都申报扶养同一名未成年子女,引发国税局查核,爸爸认为自己支付较多保险、教育等费用,也实际照顾孩子,至少应该能分一半免税额,但国税局最后仍不买单。
这对夫妻在111年离婚,育有一名106年出生的儿子。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时,爸爸申报自己及儿子的免税额共19.4万元,但妈妈也申报扶养同一名孩子,造成重复列报。
北区国税局因此剔除爸爸申报的儿子免税额9.7万元。爸爸不服,提出银行存折、学费缴费单、联络簿及医疗费用收据等资料,主张孩子实际由双方轮流照顾,自己支付的保险费及其他费用也较多,因此应有资格申报扶养。
不过,国税局调查发现,夫妻先前在法院处理离婚事件时,已协调采取「各自照顾两周」的方式轮流照顾孩子。依此计算,113年爸爸与孩子实际同居182天,妈妈则为184天。
财政部指出,离婚夫妻各自报税,却重复申报扶养同一名子女时,并不是由谁抢先申报就算数,应该先看双方是否已协议由其中一方申报;若没有协议,则由监护登记或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登记的一方列报;再无法判断时,则比较课税年度与孩子实际同居天数,最后才综合双方提出的实际扶养事证认定。
这起案件也不是单纯因为妈妈「多住2天」就取得申报资格。财政部进一步参考法院对亲权的判决内容,检视夫妻双方实际照顾孩子的情况。
资料显示,爸爸愿意投入资源,替孩子安排多项课程,也会督促孩子完成学习,但因此压缩部分亲子相处时间;妈妈安排的课程较少,平时会亲自准备餐食及安排亲子活动。
相关评估认为,孩子在心理上的主要依附对象为妈妈,妈妈与孩子具有较全面且密切的日常生活关系,法院最终也将孩子的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酌定由妈妈负责。
爸爸则主张,双方一年与孩子同居时间只差2天,自己又负担较多扶养费用,至少应该让双方平均申报孩子的免税额。
不过,财政部认为,父母扶养未成年子女并非只看谁花的钱比较多,除了经济上的支出,还包括日常生活照顾、教育、身心发展等全面性的保护及教养义务,因此不能只凭支付较多费用,就认定是主要扶养人。
至于一名孩子的免税额是否能一人一半,财政部也给出否定答案,依现行所得税规定,每名受扶养亲属的免税额是全年定额,只能由一个申报户列报,不能拆分给不同纳税义务人,因为除了免税额外,还会牵涉子女所得、教育学费、幼儿学前等各项扣除额如何拆分,反而衍生更多争议。
财政部最后综合双方与孩子的同居天数、实际扶养情况及法院判决等资料,认定妈妈与孩子具有较全面且密切的日常生活关系,因此由妈妈申报扶养较为适当,爸爸列报的9.7万元免税额遭剔除并无不当,诉愿因此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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