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2021年5月购买一台冰箱,2026年3月15日冰箱突然失去冷藏冷冻功能,他认为冰箱存在重大制造瑕疵,导致家里幼童生活大受影响,先以7万700元购买新冰箱,再提告要求原冰箱公司应给付新冰箱费用;法院指出,李无法证明冰箱缺少该公司所保证品质,判决驳回。可上诉。
李姓男子对韩国来台设立的一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请求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诉讼指出,2021年5月12日透过该公司授权的经销商购买对开冰箱1台,冰箱却于今年3月15日突然完全丧失冷藏及冷冻功能;经技师到府检测,冰箱所显示异常代码「CHE」代表冷煤循环系统发生泄漏,导致系统全面失效。
李主张,冰箱显然存在重大制造瑕疵,技师多次到府维修均告失败,双方已合意终止维修程序,该公司台南服务站主管于电子邮件载明「设备经多次检修后仍未能有效恢复正常使用」;这种情况导致家里自3月15日起完全无冰箱可以用,家中幼童生活大受影响,存放食材大量报废。
李认为,今年3月30日被迫自费7万700元购入另外一台冰箱,该公司口头提出方案后刻意回避书面化,对于其提出要约刻意保持沉默,显然没有诚意解决,他依消费者保护法请求对方应给付7万700元。
该间公司说明,经派员到府确认冰箱故障代码为CHE(通常代表高压异常),告知隔日将派遣工程师再为检测及维修;3月18日前往初步检测,未发现有冷媒外泄情形,李姓男子即明确拒绝其他测试或更换零件;由于李不断拒绝公司前往家中检修,无法确实检测故障原因,基于服务客户的善意,建议免费更换主要零件(即大方向维修)。
公司表示,经李同意后进行更换,更换主要零件后,李再次报修故障并拒绝继续维修;自3月25日至26日间,因李拒绝维修,双方转为协商补偿方案,27日建议提供备用机给李使用遭拒,李自行于30日花费7万700元购买他牌冰箱,消保法得请求赔偿范围仅消费者因健康与安全受侵害而生损害,不包括商品本身瑕疵损害。
公司主张,李依消保法规定请求赔偿,洵属无据;李并未证明冰箱于2021年5月间购买时确实缺少保证品质而出现瑕疵,亦未证明冰箱于危险移转时欠缺保证品质,故亦不得依民法请求赔偿。
台南地院台南简易庭认为,消保法请求赔偿范围包括商品本身瑕疵的损害,李无从依消保法规定求偿;至于李另依民法提出保证书、冰箱照片、检测照片、维修单、电子邮件列印资料、统一发票等,只能证明冰箱故障、两造间协调过程及购买新冰箱所花费金额等。
法院指出,李无法证明冰箱缺少该公司所保证品质,经阐明李应善尽举证责任后,李仍未就此补充其他证据,难认依民法求偿主张为有理由;因此,李依消保法或民法请求电信公司给付7万700元,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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