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机坏了、公司准备搬家,就能不记员工出勤吗?台北某公司因打卡设备故障,未能提供员工连续3个月的出勤纪录,遭劳动局开罚9万元。公司辩称已改用人工登记,事后也著手补资料,但因当初的请假纪录与事后补交的打卡表对不上,诉愿仍遭驳回。台北市政府强调,雇主依法必须保存出勤纪录,不能以设备故障或事后补救作为免罚理由。
台北市一家工业设计公司因打卡设备故障,未能提供员工出勤纪录,遭台北市政府劳动局依违反《劳动基准法》裁罚9万元,并公布公司名称及负责人姓名。公司不服,主张办公室搬迁期间改采人工登记,且事后已著手改善,请求撤销或减轻处分。不过,台北市政府认为,公司无法提出足以证明员工实际上下班时间的纪录,事后补交的打卡表又与请假资料不一致,决定维持原裁罚。
台北市政府诉愿决定书指出,劳动局于民国115年4月20日进行劳动检查,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员工115年1月至3月的出勤纪录,违反《劳基法》第30条第5项规定,雇主应置备劳工出勤纪录,并保存5年。劳动局因此于6月10日裁处9万元罚锾,并依法公布相关资讯。
公司诉愿表示,年初因办公室预计搬迁及设备调整,原有打卡设备故障,期间改由助理人员人工登记员工上下班时间;劳动检查当天,负责汇整资料的人员适逢请假,才未能即时提供完整纪录。公司并称,事后已著手整理相关资料、检讨改善出勤管理,且未造成员工薪资或权益受损。
不过,诉愿决定书指出,依劳动检查当天的会谈纪录,公司财务长表示,打卡设备已故障很久,因准备搬迁而未维修,当时仅能提供员工请假资料,没有其他资料可以佐证每日实际出勤时间。
此外,公司当时提供的请假资料,仅以手写方式在月历上记载员工请假日期,未记录上下班时间,无法作为完整出勤纪录。公司事后虽补交今年1月至3月的打卡表,但与先前提供的请假资料,在请假日期或假别上出现不一致,难以确认何者可作为劳资争议时的佐证,因此不采信公司事后提出的资料。
诉愿决定书进一步指出,雇主有主动了解及遵守劳动法令的义务,即使违规并非出于故意,仍难认没有过失。公司事后改善制度,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即使未实际造成劳工薪资或权益受损,也不能免除依法置备出勤纪录的责任。
依《劳基法》第79条第2项规定,未依法置备出勤纪录可处9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锾;同法第80条之1第1项并规定,主管机关应公布违规事业单位及相关裁罚资讯。诉愿决定认为,劳动局已裁处法定最低额9万元,且法规并未要求裁罚前须先给予改善机会,因此原处分并无违误,决定予以维持。
如没特殊注明,文章均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