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妇在日治时期户籍登记在台南州台南市开山町二丁目83番地,现今开山路35巷39弄一带,台新主张曾妇光复后初次设籍时失踪。(翻摄中央研究院百年地图)
台新银行为回收债权,锁定债务人继承的遗产,却卡在死亡认定。原来台新主张1873年出生的曾妇超过百岁,请法院将死亡公示催告缩为2个月,但台南地方法院驳回,仍依规定公告6个月,并于今年光复节前夕裁定曾妇死亡。
台新银行是曾姓男子的债权人,为了处理继承问题,主张曾男的长辈曾姓妇人自从1945年台湾光复后就失踪,行踪长期不明,银行若要执行债务,须先完成继承或选任遗产管理人。
台新认为,曾妇的户籍资料年代有误,她是昭和6年、1873年出生,依家事事件法规定,年满百岁者的死亡公示催告可缩为2个月,以期早日确定法律关系、加快债权回收。
台南地院在今年3月首次裁定,准许台新银行声请死亡宣告,但要公告6个月,尤其他乡相关人可能提供曾妇的生死讯息。台新不服抗告,认为曾妇可能已经失踪快80年了,如果现在还活著,也已经超过百岁了,请求缩短催告期限。
合议庭5月裁定指出,以家事事件法第156条规定,死亡宣告的公示催告原则为6个月以上,百岁以上者「可以」依法院裁量来缩短,不是可以一律缩短到2个月,为了维护民众权益,维持公告6个月公告,驳回台新银行抗告。
这个月公告期满,无人陈报曾妇生存,台南地院在光复节前,依修正前民法第8条及第9条的推定规则,认定曾妇自1946年10月1日初次设籍后即失踪,至修法前生死不明已逾10年,依规定推定死亡时间为1956年10月1日中午,宣告曾妇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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