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姓妇人自称识字不多,以为签的是刊登广告书,实为专任委托契约,后来另找仲介卖出自家房地,遭原仲介求偿76万元,台南地院判违约但仅赔19万元。(资料照,记者王捷摄)
跟房仲签约后卖出自己的房子,识字不多的颜姓妇人,误以为是签约让房仲帮忙刊登广告,没想到签的是专任委托契约,她又找新仲介卖房,原仲介提告求偿76万元。台南地方法院判决颜妇违约,但认违约金过高,改判赔19万元。
颜妇于前年8月跟不动产公司签署专任委托销售契约,委托出售台南市某区土地与建物,委托期间一年,销售价2580万元,约定仅由该公司独家仲介。未料她在去年7月间由另家不动产公司居间,以1900万元售出房地,违反专任约定,原仲介依契约主张成交价4%报酬,求偿76万元。
颜妇辩称,当初只是看到原仲介的广告后致电询问,业者当天就带著契约上门,指著签名处要她签下,并未解说内容,也没让她携回审阅。她识字不多,以为只是一般委托,后来朋友提醒「专任」是不得再委他人销售,才多次打电话要求下架。她并查到广告标示「暂停出售」,主张双方已合意终止契约,且实际交易完成在10月,已不在委托期间内。
法院认为,双方于前年8月14日签约,距委托起始日仍有3天以上可供审阅,若真有疑虑可在期前解除,并未违反消保法。颜妇提出的「暂停出售」仅证明暂停广告,不能证明双方已解约,且房地实际出售日期是去年的7月26日,仍在专任契约期间内,违约成立。
法官依民法第252条酌减违约金,指出仲介确有劳务投入,但期间也曾暂停销售,距离期满仅剩24天,损失有限,如按成交价4%计算违约金过高,应减为1%,即19万元,其余请求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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