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资料照)
蔡姓刺青师去年帮1名17岁少年刺青(双臂五分袖及上色),收费2万5000元,少年家长发现后提出民事求偿,要求刺青师返还刺青费用2万5000元及回复原状费60万元,还要给精神赔偿4万5000元,合计67万元;新北地院法官则认为,少年当时已满17岁,除知悉刺青意义,也有允诺刺青的识别能力,刺青师所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也不妨害家长亲权、监护权的行使,判家长败诉,可上诉。
少年的家长指控,刺青师本来可以施作刺青前确认年龄及父母是否同意,且她已明确表示反对刺青,刺青师仍为赚钱执意施作,视法律及法定代理人监护权于无物。
家长指控,其子与与刺青师订立刺青承揽契约时,并未经过她允许或承认,且其子于成年后亦不追认,双方承揽契约无效,请求返还刺青费用2万5000元;另外经医师评估,双臂除青费用60万元,要求给付「回复原状」费用,并以刺青师明知刺青未获父母同意,仍执意刺青,造成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损(合理管教权、子女行为决定权),请求精神赔偿4万5000元。
法官调查,双方第1次刺青时间点为去年3月,当时是替少年的手臂割线,第2次为11月,当时为一手打雾上色、一手割线,这2次时间点少年当时年仅17岁;但从少年与刺青师的IG对话可知,少年成年后对已施作的刺青成果表达满意,还约刺青师继续施作剩余刺青图案等举动,可推认少年是以这种方式表示承认其于未成年时期与刺青师缔结刺青契约效力。
法官并认为,少年刺青时已满17岁,已知悉刺青为何意,有允诺为刺青的识别能力,刺青师事先已得到少年出于自由意思所为的允诺,并不构成侵权行为,也不构成对家长亲权、监护权行使的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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