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姓地主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废弃物早在他购地前就已遭掩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同刘姓地主的说法,判决刘姓地主胜诉。(资料照)
新北市林口某工地在施工期间,挖出大量遭非法掩埋的建筑废弃物,新北市环保局认定刘姓地主未尽土地管理责任,先命其清除但未果,最后代为处理并向其追讨2697万余元费用。刘姓地主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废弃物早在他购地前就已遭掩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同刘姓地主的说法,判决刘姓地主胜诉。可上诉。
判决指出,本案的争议土地为刘姓地主所有,2019年4月新北市政府办理林口工一市地重划开发工程期间,意外发现该片土地下竟埋有大量的废弃砖瓦、塑胶等垃圾。新北市环保局认定,这片土地为刘姓地主所有,自然是清除废弃物义务人,因此也认定刘姓地主对土地管理有重大过失。
新北市环保局于2020年间先是命刘姓地主在30天内清除废弃物,并于3日内提报废弃物清理意愿或清理能力证明文件,并提交「废弃物弃置场址清理计划」,刘姓地主不服提出行政诉讼(另案,刘姓地主已胜诉),然而在该案审理期间,新北市环保局再对刘姓地主求偿清理等衍生之代为履行费用共2697万6235元,刘姓地主遂再提出行政诉讼。
刘姓地主主张,土地在他2010年购入前就已遭掩埋废弃物,地面长期铺设水泥并有铁皮屋使用,在他持有土地以后,铁皮屋和水泥仍存在,他不可能在他持有期间再进行大规模开挖掩埋。
此外,根据新北市环保局估算的3179公吨废弃物计算,至少需经卡车上千次的载送,但新北市环保局从未查出有任何弃置行为发生于他持有土地期间,显然在他持有该片土地后,根本不可能有人会在此处挖掘,并掩埋如此巨量的垃圾。
新北市环保局主张,刘姓地主身为土地所有权人,依废弃物清理法本应负清除义务,先前已遭限期命其处理废弃物,因逾期未清理,环保局才依法代为清除并追讨费用。至于刘姓地主主张废弃物早在他购地前即遭掩埋、自己不应负责等说法,均属对先前限期清除处分合法性的争执,应由另案审理,不能作为本案撤销求偿处分的理由。
法院指出,该土地早在1997年间即曾因遭人倾倒建筑废弃物而被警方查获,后续承租人林姓男子自1998年间起承租土地并兴建铁皮屋、铺设水泥地,且证称施工时即发现地下已有塑胶袋、木头等废弃物。航照图及相关证据也显示,土地在刘姓地主购买前即已完成整地并有建物使用,难认废弃物是在其取得土地后才遭掩埋。
法院认为,本案证据显示废弃物应于刘姓地主取得土地前即已存在,且土地长期由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难认刘姓地主对废弃物遭掩埋有容许或重大过失,且新北市环保局未充分调查实际弃置行为人,即迳行向现任地主追究责任,调查程序亦有瑕疵,因此撤销对刘姓地主的原处分及诉愿决定。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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