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天滞留海外,却因为无法提供原预缴费用证明,导致最高只能一天赔新台币2,000元,引发民怨。产险业最新消息,将从宽、朝保户有利方向解释,不仅可以保户原预定旅程的最后一天住宿负单据基准,另加20%,还可以溯及今年4月1日以后案件。
至于,若保户全程都无预缴住宿费用(例如原住宿亲友家)单据者,则仍依现行条款规定,每人每日最高以2,000元为给付上限。
近期因为巴威台风导致国人旅游行程大乱,不少民众被迫在海外临时增加住宿,但却因为保险条款,无法提供原预缴费用做为证实,因此只能适用每天住宿及交通路赔上限2,000元的规定,让保户炸锅,金管会在上周要求产险公会统一说明,并希望能朝保户有利方向解释。
产险公会因此邀集产险公司,就海外旅行不便险的设计本意及保险基本精神深入讨论,对于保户旅途最后返台,所发生的滞留情形,给予扩大解释。
以下为产险公会新闻稿内容:
产险公会特邀各会员公司就个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险之设计本意及保险基本精神深入讨论,为避免理赔争议及维护保户权益,针对个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险第24条旅行更改保险承保范围,有关旅途末返台因保险事故发生滞留情境之「预缴费用」之认定,朝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处理:
(一)就旅程末段返台滞留住宿费用认定一节,以保户原预定旅程最后一天住宿费用单据即作为原预定每日住宿费用基准,另增加20%为给付上限。倘保户无旅程最后一天之单据者,由各保险公司依保单条款及个案事实认定处理。提醒保户,住宿费用单据中有包含他人之费用且无法拆分者,相关费用将依人数比例计算。
(二)若保户全程均无预缴住宿费用(例如原住宿亲友家)单据者,则仍依现行条款规定,每人每日最高以2,000元为给付上限。
(三)前述旅程末段返台滞留情境理赔释疑及处理原则,溯及适用2026年4月1日(含)以后发生之案件,但仍须由保户提供相关单据以为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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