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不便险新制惹议。民众近日因台风被迫滞留海外,无法提供「住宿预缴证明」,依规定,交通及住宿费每日最多仅赔2,000元,根本不敷使用;金管会已要求产险公会订定统一理赔原则,疑义应朝有利保户方向解释。
争议关键是,保户原本预计当天返台,本来就不会预订海外住宿;但航班临时取消后,被迫多住一至两晚,实际增加住宿及交通支出,却因无法提出原预缴费用或退款证明,只能适用每日2,000元上限。
现行海外旅行不便险中,「旅程更改」采实支实付。保户若因战争、天灾等因素更改行程,增加的交通或住宿费用,可扣除旅馆、交通业者或旅行社退款后申请理赔。
依现行条款,若能提出「原预定」交通或住宿费用证明,最高给付金额可在原费用基础上增加20%;若无法提出原预缴费用或退款证明,交通及住宿费合计每日仅以2,000元为限。
问题在于,返国日本来就没有住宿费,并非保户未保存单据,而是根本不存在原预缴住宿费。
以「原费用」作为理赔基准,反而让真正因天灾临时滞留的旅客,难以获得足额补偿。
保险局副局长蔡火炎表示,旅程更改保险属损害填补概念,原则上依实际增加支出计算。
针对条款适用疑义,金管会已责成产险公会研议统一理赔原则,供各产险公司遵循。
依《保险法》第54条,保险契约解释应探求当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文字;如有疑义,应采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如没特殊注明,文章均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