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癌油风暴延烧,中联公司厂长陈明荣日前100万元交保遭撤销,台中地院今重开羁押庭,法官揭露陈5月就经台糖公司反应苯骈芘超标,随后南侨也告知,陈明知食安危机扩大却消极不通报,直至消息走漏、吹哨者行动,他才「不得不」通报,与食药署最初称中联「主动通报」完全不符。
台中地检署7月发动3波大搜索查食安,前后已将中联总经理余凌冲,泰山前、现任总经理沈怡君、蔡国梁等3人声押禁见获准,中联厂长陈明荣前经台中地院100万元交保,检方抗告成功,中院今再开庭后裁定陈收押禁见,是致癌油案第4名遭收押被告。
中院裁定理由指出,依检察官提出事证显示,陈明荣担任中联炼油厂厂长,管理提油课、精油课、仓储课、生技课、厂务课及公用课等6个课,并直属总经理管辖,也是中联公司管理代表、食品安全小组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相关问题。
中院指出,本案至迟于今年5月间,台糖公司告知苯骈芘检验超标后,陈明荣就知悉此情,及对产品后续可能影响,之后又陆续经下属主管告知、指明事件的严重性,又南侨公司随后也检验发现成品油苯骈芘超标,并透过福寿公司辗转传达至中联。
中院说,陈明荣6月间获悉、确知食安危害性扩大,但经中联与本案相关公司开会研议(陈也有与会)后,仍未采取通报措施,直到消息走漏,吹哨者已采取行动,陈才始不得不通报主管机关,可见他在此前是采取消极、不予通报、停工态度。
中院表示,以陈明荣在中联负责事务层级,虽非唯一决策者,但对于决策形成应具相当影响力,足认他涉犯食品卫生管理法第49条第2项前段之罪(违反食品业者于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时,应即主动停止制造、加工、贩卖及办理回收,并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之规定,情节重大,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之虞),犯罪嫌疑重大。
中院并审酌,陈明荣答辩态度,随著事证搜集、事实逐渐呈现过程而调整因应,就中联内部人员发出的警讯、建言,陈辩解有推诿之情,仍有串供、灭证之虞,裁定他收押禁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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