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民用航空驾驶员、飞航工程师及飞航管制员等航空人员须依规定期进行体格检查,考量物价水准及成本增加,交通部修正「航空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将申请核发及换、补发航空人员体格检查及格证的证书费,从250元调涨至400元,涨幅60%。
根据规定,航空人员体格标准分为甲类体位及乙类体位,并针对内科、外科、视力及神经系统等进行检查。民用航空运输业的驾驶员,以及从事普通航空业商务专机业务的驾驶员,应每12个月检查一次;年逾40岁者,应每6个月检查一次;年逾60岁者,应每4个月检查一次。
而学习驾驶员、自用驾驶员、从事商务专机业务以外的普通航空业驾驶员、飞航教师,则应每12个月检查一次;年逾60岁者,应每6个月检查一次;飞航工程师、飞航管制员则应每12个月检查一次。
担任民用航空驾驶员、飞航工程师及飞航管制员等航空人员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经评定符合规定或经民航局准予缺点免计者,由民航局核发体格检查及格证(俗称体检证),航空人员应于执业时随身携带。
交通部日前公告修正航空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第7条,考量办理费用或成本变动趋势、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申请核发及换、补发体检证者,证书费从每张250元调涨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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