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在基隆一处社区经营早餐店,他在仓库旁走廊中间上梁处装监视器,遭邻屋住户提告监录其房屋后门出入生活作息影像侵害隐私权,造成心理及生活极大压力,求偿20万元精神抚慰金。林男指因仓库及早餐店曾失窃,为防窃及避免遭人弃置垃圾,拍摄范围为社区住户共用走道与出入口区域。法官认为远距拍摄走道并无隐密性,不致摄及房屋内活动状态,驳回请求。
林男在一处社区租用吴男的房子经营早餐店店面,另以自己的房子当仓库使用,但中间隔著许姓住户的房子,三房屋彼此紧邻。林男112年10月在仓库与许姓住户的房屋交界之横梁柱处装设监视器,全天24小时摄录。
许姓住户主张,该监视器角度及拍摄内容,摄录范围有其房屋后门外出入空间,而该后门外出入空间为其及访客出入必经之处,须有社区大门钥匙或由住户带领才能进出,非属不特定人得任意出入之公共空间,且其出入他们房屋主要往来区域,为隐私保护之合理保护期待范围。林男等人未经同意装设监视器,透过影像取得其生活作息、进出后门人员等相关资讯,已侵害隐私权。
许姓住户认为,造成其心理及生活产生极大压力、身心俱疲、精神痛苦,依民法请求林男、吴男连带赔偿精神慰抚金廿万元。
林男说,因仓库及早餐店曾失窃,监视器在共用走道上梁处,目的是为辨识不明人士出入,并避免违规弃置垃圾,在于合理安全维护,而非针对原告个人进行监控,拍摄范围并未逾越必要程度,且已调整镜头。拍摄内容亦仅限出入动线的概括画面,并无放大、追踪、散布或公开揭露原告个人资讯情形,与实务上判决认定构成重大隐私侵害而命赔偿者有别。
法官依现场环境及影像查证,发现该走道与社区之对外镂空门扇大门连接,社区大门内经过走道的人,或在社区大门外者,均得看见人员进出走道情形,并无隐密性可言。
法官认为,监视器摄录范围虽包含许姓住住户房屋后门及门外出入空间,但监视器镜头调整前拍摄范围,许的房屋后门占画面范围仅约五分之一,且是远距拍摄,而非直接照摄房屋后门,客观上亦不致摄及房屋内活动状态。林男为防房屋遭侵入及避免违规弃置垃圾,维护居家安宁设置监视器,未违反比例原则,并未不法侵害许姓住户隐私权,求偿为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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