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碍员工因癫痫发作,遭派驻社区要求更换,雇主虽曾提出转调其他案场的方案,却在协商完成前迳行办理资遣,且持续招募同职位人员。台北市政府劳动局认定,雇主未落实合理调整义务,构成身心障碍就业歧视,裁罚30万元并公布公司名称及负责人姓名。业者不服提起诉愿,台北市政府诉愿审议委员会近日决定驳回,维持原处分。
北市某位于2025年9月1日受雇于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被派驻台北市某社区担任财务秘书。由于员工领有身心障碍证明并患有癫痫,任职期间多次发作,社区管理委员会基于安全考量,于同年11月要求公司更换人员。公司随后将员工暂调至新北市总公司协助文书行政工作,后以没有行政职缺可供转任为由,将其资遣。
员工认为遭到身心障碍歧视,于2025年12月向台北市政府劳动局提出申诉。劳动局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调查后,认定公司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1项规定,构成身心障碍就业歧视,劳动局因此裁罚30万元,并公布公司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公司主张,与员工进行的关怀及辅导面谈,仅是心理支持,并非实质职务安置;经盘点后,财务稽核及各地区案场均无适当职缺,因此依《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4款办理资遣,认为原处分应予撤销。
不过,诉愿决定书指出,公司总经理早在2025年11月13日与员工面谈时,已提出转往其他社区从事财务稽核等工作的可能性,显示双方已进入合理调整程序。然而,公司却在11月19日单方面办理资遣通报,并于11月28日通知员工资遣,未等相关安置协商完成。
更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此期间仍持续于网路上招募同职位人员。评议委员会认为,这显示公司仍有该职位的用人需求,与公司所称没有职缺的说法存在不合理之处。
决定书也指出,委员会并非仅因公司资遣身心障碍员工,就认定构成歧视。考量社区确实曾因员工癫痫发作而提出更换人员要求,公司基于员工安全考量所采取的调动,尚非当然构成歧视;但公司既已提出转调方案,就应进一步完成协商,评估合理调整措施,而非在程序尚未完成前迳行资遣。
台北市政府诉愿审议委员会认为,公司未能证明采取合理调整措施会造成过重负担,也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完成安置协商,已违反《就业服务法》禁止身心障碍就业歧视的规定。因此,依同法第65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处以法定最低额30万元罚锾,并公布公司名称及负责人姓名,原处分并无违误,诉愿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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