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进创新科技参与保险市场,金管会放宽原本纯网路保险公司申设条件与营运模式,并将其名称修正为国际上通称的「数位保险公司」。
考量国内保险市场创新型或保障型保险商品规模仍相对有限,数位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得不以销售创新型或保障型保险商品为限,并将其定义为「运用金融科技或数位技术提供创新型保险商品及服务达一定比例之保险公司」,确保新设公司必须具一定创新经营能力。
发起人不限金融业或金融科技业者,数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公司最低资本额分别是5亿与10亿元。并开放可设立实体营业或服务据点。且有最多一年半的创新保护期。
数位保险公司自开始营业次年度起至设立许可函所定期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创新型保险商品与服务相关保险费收入或销售件数,每年应达所有保险商品总保险费收入或总销售件数的20%,并于每年度结算日起二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报相关数据,且若资本不足,大股东也必须增资,金管会在审核时,大股东增资能力将为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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